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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學法律人的謹慎吧...說我是膽小也行拉!

我也很想來把我的皂皂變成金元寶....
但是相關的法令規定必須先瞭解清楚
否則沒成金元寶,反而來了一張張的罰單,惹來一堆麻煩...

也有很多同學在撩入了DIY手工皂的領域之後
常也有相同的想法....
美美的手工皂拿出來販賣
或許可以來個事業第二春之類的
也把這份美好的心情與別人分享



在這裡趁機先來點法治教育吧!

大概是化妝品類的產品是使用在人體皮膚上的所以相關法令規定得相當嚴明

法令中針對化妝品的販售製造都有詳細規範

【衛生署‧化妝品種類表】 「手工皂」在目前法令的解釋上,是將它列為化妝品的範疇

所以我們就要來看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三    條    (化粧品之意義及其範圍、種類之公告機關)
本條例所稱化粧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其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


有關化妝品的製造,只限於領有工廠設立登記證的化妝品工廠,所以依法私人是不能製造化妝品的

第 十五 條(工廠登記證及設廠標準)
化粧品之製造,非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不得為之。

聽說有很多自行DIY的小店,只好去向有工廠設立登記的廠商借牌生產....


這些規定都有罰則的,例如違反第十五條,沒有工廠設立登記證的手工皂製造者,就要被處罰「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說到這裡...我想大概可以讓很多人怯步了....不過,法律是與時俱進的...

因為第十五條的規定實在太嚴格,反倒讓一些化妝品工廠只要借牌收租金....
並沒有達成確實管理的效果,尤其對於DIY製作手工皂而言,實在太嚴苛

後來在2008年1月21日經濟部進行了管理標準修正 
修正「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二條、第十一條。


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二條、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按香皂係屬化粧品,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化粧品之製造,非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不得為之。鑑於工廠管理輔導法就未達該法公告之規模,而從事手工香皂之製造、加工者,可免辦理工廠登記,惟從事手工香皂之製造、加工者,亦屬化粧品管理之對象,仍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相關規定。

至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之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宜就機械化大量生產及手工生產不同方式加以區分,修正相關規定,以利手工香皂製造業者有所遵循,爰擬具「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第二條、第十一條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 考量手工香皂工廠之特性,修正化粧品製造工廠應具備之基本條件及共同設備。(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因香皂與手工香皂製造設備及用具迴異,應將香皂製造工廠所應具備之設備與手工香皂工廠所應具備之器具加以區分,故增訂手工香皂工廠應具備之器具。(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行政院公報‧經濟部經工字第09704600450】



為使用手工香皂工廠業者適用本標準,爰增列第三項各款。

手工皂製作要有這些設備.....(有在打皂的朋友就知道這些是必備的機司拉)


手工香皂工廠應具備之器具:
  

一、 電子秤。  

二、 不銹鋼鍋。 

三、 加熱設備如瓦斯爐或電磁爐等。  

四、 攪拌器。  

五、 量杯。  

六、 溫度計。  

七、 橡皮刮刀。  

八、 模型。  

九、 切皂器。

 所以依新規定從事手工香皂的製造、加工者,只要使用電力不到設置工廠標準,就不必辦理工廠登記。但是原料、製程等資料必須備查。所以在手工皂上基本的標示是需要的

這也是我一直提醒打皂的同學,每一塊皂最好都有完整的紀錄,除了使用的油品成分,還有添加物,甚至連製作的溫度時間,都盡可能的紀錄翔實。如果是要製作販賣的更是需要有些完整的紀錄。

一般使用甘油、精油等成分的手工香皂雖放寬,但若是香皂裡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還是應提出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製作要旨的申請書,連同標籤、樣品、包裝、容器和化驗報告書,向衛生署申請查驗,經過核發許可證才可以製造。

看來新的規定讓業餘手工皂製作者想要出售手工皂有了一線曙光 

另外,有關療效的標示與說明,也是必須注意的,這是比照化妝品的廣告,必須要先經過申請,否則就是違法,會受處罰的喔!

第六條(標籤仿單或包裝應載事項)
  化妝品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刊載廠名、地址、品名、許可證或核准字號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

第二十四條(廣告真實義務及申請程序)
  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
  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
准之證明文件。


不過,話說回來...
當然法令規定如此嚴格是有其道理,因為誰知道手工皂的成分是什麼,
如果是不肖的製造者或者是製作成品的品質不穩定,
可能鹼水的比例不對,晾皂時間不足,或者使用的油品的品質不良...
添加物來源不明....標示不清....

任由浮濫的在市面上販賣,尤其網路上販售行為常常只是靠著美美的網路相片幾行商品介紹
然後透過幾封MAIL,頂多有手機聯繫
如果真的有了什麼使用上的意外...可能來個相應不理....

的確是需要嚴格一點的法律好好把關,
不過,再怎麼樣靠政府的力量來把關,還是不如自己睜亮眼睛小心一點




這兩天又看到新聞有面膜是山寨版的,把愛美的女孩臉弄得很慘
仔細一查,又是沒良心的地下工廠的產品...
所以有這麼嚴格的法律...也該有相當的執行力才能貫徹阿!
徒法不足以自行啊...

法律的訓練讓我的個性有些保守,也沒有走法律邊緣的膽量

總是要把相關法令弄清楚才敢放手去作...

總之,這些法令研究清楚之後,看來我可以放心的在奇摩開一個手工皂賣場了...


【補述】

以上的論述是在說明手工皂製造的部分,需不需要工廠設立登記的問題

但是涉及營利事業登記,也就是要販賣的手工皂,不論是在網路上販賣,或者是其他方式原則紙要有營利行為都需要營利事業登記,但是如果平均每個月的金額都不大,目前的規定是新台幣六萬元以下,可以免營利事業登記
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每月銷售額如果未達新臺幣以下同)6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3萬元),是不須課徵營業稅的,暫時可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但是一旦當月的銷售額超過就必須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稅款,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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